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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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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我区农村 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 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区范 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 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分局是主管我区宅基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国
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
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鼓
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和以统建、联建形式建造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根据《两规》规划依据确定。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
的, 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国有划拨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
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拆旧建新原则
上应一次性申请。 每户宅基地 (包括附属用房、 庭院用地) 限额标准:
3 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 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 4-7 人的中户安

二间, 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 8 人以上 (含 8 人) 大户安排三间,
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
均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 120

方米)
第八条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引水工程、洪家小集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范围的,
仍按村民待遇。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 2 人计
算;
独生子女户结婚后只可增加一人计算;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
到 18 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子女因上学购买户口农转非的, 户
口在椒江区内的, 在申请建房时可按实计算人口数, 独生子女且在农
转非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 2 人

算。 .
(三)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士兵、在校学生(在职学生除
外)以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配偶(居嫁农配偶 , 但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干部职
工除外) 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人口允许计入申报人数。 由房改部
门出具是否参加过房改的证明。
(五)农嫁居人员。 1998 年 7 月 17 日前结婚登记的,夫方未享受

房改政策的,祖传及继承老屋建筑面积小于 45 m2,可立户审批一间
宅基地。 子女仍为农业户口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村民同等待遇。 农嫁
居夫方父母有屋的, 原则上以办证到户为准, 均分房屋的按契约为准。
1998 年 7 月 17 日后结婚登记的农嫁居人员不得审批宅基地。
第九条年龄在 35 周岁以上(含 35 周岁)的未婚大龄女性(不包
括离异女性) ,可单独立户审批。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应在与父
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数。
第十条嫁入或入赘的其户口必须迁入,嫁出或被招婿的以婚姻登
记为准。过继的以户口迁入为准(椒江区外的,须迁入村居委会或街
道集体户) 。农业户和混合户必须填入表格中,非农人口须提供未享
受房改的证明。入赘的,其本人房产须一并计算,外地人口由当地国
土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家庭中有两个以上的儿子,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或虽已
周岁,其中已到法定婚龄可以分户。 18 违反但已满.
第十二条纯农独子户家庭拆迁(以拆迁协议订立时的户口性质为
基本依据) ,所拆的老屋来源合法且间数大于等于审批间数的,儿子
达到法定婚龄 22 周岁可增加一人计算。
农居混合户家庭拆迁, 所拆的房屋来源合法且间数达到审批间数, 可
按规定人数审批宅基地。
原则上父母应分在农业户口儿子户, 有史证且一直以来都与非农户儿
子一起居住的,如家庭分配合理,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公告无异
议后可申请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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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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