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消防工作,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保护公司财产和广大员工生命财产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长
大公司消防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三条 主管安全副经理为项目部安全防火责任人, 安全部、 办公室主任为本项目部防火负
责人,各施工队、班组长负责人为本队、本班组防火负责人。
第四条 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第五条 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培训,做好全员的消防常识宣传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措施
第六条 利用墙报、板报、宣传栏、召开会议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第七条 全体员工要学会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掌握一般的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八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油库、 气瓶房、 仓库、 木工棚、 修理棚、 发电房、 变压房、
配电房、电工房等场地禁止烟火。在危险易燃、易爆场所明显的地方设置“禁止烟火”等警
示标志牌,并配备消防器材。
第九条 危险场所进行电焊、 氧割等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并
配备灭火器材和做好动火监控工作,焊割作业时还应做到“八不” ,动火中做到“四要” ,动
火后做到“一清” 。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回仓登记手续,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的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 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人人都有责
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 器材, 不准占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
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由有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管理, 电线残旧要及时更换, 电
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不准使用铜丝或其它不合规范的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不准
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汽油、酒精(食用酒除外) 、鞭炮、柴油、氧气瓶、乙炔瓶、
雷管、炸药、油漆、天那水、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禁止在仓库或禁烟区乱丢烟头、 火种; 禁止使用灯炮取暖或进行烧香、 拜佛等迷
信活动。
第十六条 要遵守工棚防火“十要、十不要”管理规定。木材加工场的刨花、木糠要及时清
理,木材要堆放整齐,留出消防通道,不准乱堆乱放;修理棚要注意防火,棉纱杂物不准乱
丢,地上油污及时处理;定期清理宿舍周围的易燃杂物。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规定。 爆破器材仓管员必须执
行《爆破安全规程》 ( GB6722-86 )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储瓶室通风要良好, 电气要防爆, 库房应张挂明
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 严禁在库房内吸烟或携带火种入内。
第二十条 使用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 减压表, 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应大于 5 米, 气瓶与明
火距离大于 1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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