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表长表指标解释( 普查员手册 49 页或者是工作手册 25 页) (一)按户填报的项目按户填报的项目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 H1. 户编号填写各户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如果在登记时,发现某户为空户,该户“户编号”作废,本普查小区的其他住户不再使用这个“户编号”。如果在登记时, 发现某户中实际居住着两户,其中一户使用原来的“户编号”, 另一户的“户编号”为本普查小区最大户编号(除 600 以上)后顺延;居住三户或以上的,依次类推。全户死亡户的户编号填写“ 999 ”。全户死亡的户,除填写“ H1. 户编号”外,只填写“ - 死亡人口”,其他户记录和人记录项目均不再登记。在一个普查小区中,每一户都必须对应一个户编号,且只对应一个户编号。 H2. 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型圈填。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 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比如:大专院校、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工厂、娱乐场所等 H3. 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 2010 年 10月 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 2010 年 10月 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 2010 年 10月 31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 H3 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 2010 年 10月 31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 H3的第二项。注意:第一项+第二项=需要填写人记录数。 . — . 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 2009 年 11月1日至 2010 年 10月 31日期间出生和死亡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特别注意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数,也要填写死亡数。注意: 1、时间的要求;2、无出生和死亡人口的需填“0”;3、如有全户死亡(例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 只要登记 H1. H4项,并在“ H1. 户编号”中填写“ 999 ”.4、如有死亡人口,需填写《死亡表》 H5. 住房用途-按本户住房的实际情况据情圈填。设有三个标准答案: 。指本户所居住的住房只用于生活。 。指本户住房除作为生活用房外,还兼作生产或经营用房。如门店私人开的小裁缝店,只有一间房,吃、住、工作都在这同一间房中。 。指居无定所的户(如流动人口中那些睡在桥下、公园、车站或睡在运载货物、商品车辆上的人等)。圈填此标准答案的户,不再填报后面的户记录项目 H6. 本户住房建筑面积本户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 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 ÷ =建筑面积填写此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面积。 ,住房面积应该填写其居住房间的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一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用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四户及以上合用的依此类推。 ,不为整数时四舍五入获得。注意:一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没有出租或借给其他人居住,要把这几处住房的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分别相加。 H7. 本户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过道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一律按现住所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间数。 ,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 ,只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不计算在住房间数内。 ,如果没有出租或借给其他人居住,要把这几处住房的住房间数和住房面积分别相加。有关住房的其他项目,以现住地的状况为准。 H8. 建筑层数-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的层数。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注意: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 以上(不含 )的,计算自然层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此项目设有五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H9. 承重类型-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的承重类型。此项目设有四个标准答案,据情圈填。 -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及钢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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