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天龙红薯粉丝生产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红薯)收购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 收购方): 隆回县天龙红薯粉丝生产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430524NA000023 X 住所: 隆回县横板桥镇联系电话: 0739-8557766 乙方(种植户):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为了积极促进我县红薯生产及加工产业的健康发展, 隆回县天龙红薯粉丝生产专业合作社计划与社员进行合作,在隆回县横板桥镇共同建设富硒红薯种植基地亩。经双方共同协商, 就种植基地建设、生产种植及其产品保护价收购等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基地建设及合作方式: 隆回县富硒红薯种植基地由甲方即隆回县天龙红薯粉丝生产专业合作社承建。天龙合作社负责统一规划、统一供苗、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甲方负责种植基地农田水种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乙方即天龙合作社社员积极参与基地建设, 承接种植任务, 按生产规程进行生产种植, 按要求及时交售合格产品。乙方自行承担生产性投入, 交售产品获得劳动收入。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 1年,自 201 5年01月01 日起至 201 5年12月31 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优先续签协议,承接种植基地生产任务及交售产品。三、种植土地来源: 乙方按照甲方的统一规划在指定旱土( 耕地) 上进行种植生产, 种植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并无偿安排乙方进行耕作生产: 1 、乙方本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以土地入股方式流转到天龙合作社,并由甲方统一安排优先交由乙方耕作; 2 、甲方通过租赁、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取得经营使用权的土地; 甲方统筹安排乙方进行耕作的土地基本情况表序地块名称地类面积四至界限流转合同号编号东南西北 1234 合计(大写) 亩(小写) 亩三、四、产品收购: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l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l)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 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 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6) 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l)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 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 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七、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 每延迟一天, 按应支付费用的 3%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 每延迟一天, 按流转费用的 3% 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 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 若甲方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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