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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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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五)利用围墙或者工地围挡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六)其他。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及设施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市场化方式取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牌匾、临时性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发改、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征求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专项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总量、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四)实施规划的总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各类写字楼、公寓窗户设置的;
(六)其他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风貌的。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按照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统一建设户外广告设施,并在建成后组织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广告经营者通过竞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三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持拟设户外广告的设计图和效果图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手续。
对于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设置人签订《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设置人按照协议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价款的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和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期限不超过5年。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和设置权,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规格、形式建设,并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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