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歼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粮食局
(2003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打样
第三章检验
第四章复检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 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 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歼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歼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 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被歼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届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 查的歼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歼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
第五条 歼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米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第六条 歼样检验须歼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所歼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抽 查库点中央储备粮的总体质量情况和粮食安全储藏情况。
第七条 歼样库点随机选取。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届库的,对库存粮食实行全 部歼样检查质量,同时核查数量;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库的,只对库存的中央储 备粮歼样检查质量。
第八条 样品的歼取与检验工作,可委托被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
“省”)的省级或地级粮油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承检机构在
检验工作结束后,需编写“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歼样检验报告(包括编制检验结果汇总 表)”(以下简称“检验汇总报告”)。
承检机构对歼样、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条 承检机构接到质量办的通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抽查的技术性文件, 掌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定,并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歼样与检验任务 按质、按时完成。
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 具备完成检验任务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并在检定周期内;
(三) 参加质量办组织的比对检验,并符合规定要求;
(四) 歼样及检验的技术人员应持有《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并在 有效期内,人员数量应满足完成歼样及检验工作的需要;
(五) 备有必要的歼样工具,包括歼样器(含深层歼样器)、合格的样品装具(具 塑牛皮纸袋或布袋,塑料筒等)、大包装箱、封条等;
(六)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七) 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第条 歼样、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歼样及检验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或其他渠道解决,不得 向被抽查单位收取。
第十三条 凡经国家歼样检验的库点,自抽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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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打样
第十四条承检机构应派专人到现场歼样,被抽查粮库应派员协助歼样工作。
歼样人员歼样时,应遵守被抽查粮库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人身安全,并注意保护密封 薄膜、测温电缆等储粮设施。
第十五条 歼样要求。每份样品代表数量一般为 2000-3000吨。
(一) 散装粮食:歼样、分样按 GB 5491执行。
对丁储粮数量较大的仓房,一般以 2000-3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即以200 吨为1个歼样单位,歼取的样品混合后形成一个原始样品,全部原始样品混合后形成检 验样品)。每增加3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
歼样点的布置,见附件1。
(二) 包装粮食:歼样、分样按 GB 5491执行。
对丁同种类、同批次、同货位、同储存条件下,以 2000- 3000吨作为一个检验
单位(即以1个货位为1个歼样单位,以整个货位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每个货位歼取的 样品混合后形成一个原始样品,全部原始样品混合后形成检验样品)。
包装粮歼样点的布置,在确保歼样人员的安全、不破坏原有储粮形态的前提下合 理设置歼样点。根据包装库储存的实际情况,在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 井,歼取中层的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难以实施时,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歼 样,每个点歼取样品量应基本保持一致。
(三) 植物油:歼样、分样按 GB/T 5524执行。
(四) 粮食安全储藏情况的歼样: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对 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单独歼样、单独存放、单独记录、单独评定,其中,粮温需现场测 定并详细记录。
对丁储粮安全的歼样,歼样点应重点设在粮仓边缘、底部、表面。
第十六条 正在熏蒸仓房的粮食,可不歼样。
第十七条 歼取的检验样品(不含对粮食安全储藏检查的抽样)经混合分样后形成 一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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