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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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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1 年2月 19 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 年7月 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伊犁河流域,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划内的伊犁河干流及其特克斯河、巩乃斯河、喀什河等支流流经的区域。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 是指流域内的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环境联系紧密的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素的总和。第三条在伊犁河流域内从事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流域内进行开发和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制度。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二)审查涉及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三) 根据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提出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建议;(四) 协调、督促检查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对伊犁河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州州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伊犁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伊犁河流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投入,并组织实施。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积极开展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九条制定涉及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一条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畜牧、水利、规划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涉及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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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