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制度变迁与家庭、生育变动
《社会变革与农村婚育和家庭变动研究——立足于
1930-1990年代冀南地区的考察》评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研究员王跃生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制度变迁与家庭、生育变动——土改以来中国家庭、生育演变的实证分析”,于2000年立项, 2003年4月结项。其最终成果为专著《社会变革与农村婚育和家庭变动研究——立足于1930—1990年代冀南地区的考察》,约34万字。
该课题集中探讨了社会变革背景下冀南农民的婚育和家庭行为及其特征。重点研究过去60年中婚育和家庭对宏观政治和经济变动所作出的反应。作者将这一历史过程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完全私有制下的婚育和家庭,主要指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土改前)。第二阶段,从土地改革到高级社成立之前过渡时期的婚育和家庭。第三阶段,集体所有制下的婚育和家庭。从1956年高级社成立直至1980年、1981年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时。第四阶段,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婚育和家庭。从1981年至今,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由原来的生产队组织下放给农民,每个家庭又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虽然在60年内中国社会制度发生了上述四个变化,但基本的变化只有两种,即解放前的私有制经济和解放后逐渐实行的集体经济。
婚姻方面
土改前的传统社会,父母被赋予为子女主婚的权利。除对婚姻年龄作出不具约束力的规定外,官方并不直接介入民众的婚姻缔结过程。初婚行为表现为女性普遍早婚,男性早婚和晚婚行为并存。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门当户对婚姻观念充分体现出来。由于婚姻目的在于结两姓之好,为免使家族内部关系受到削弱,冀南地区的村外婚成为普遍做法。
土改之后,家长主婚权被废除,政府通过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直接介入婚姻缔结过程。极端早婚现象和畸形婚姻得以消除。由于政府可以借助集体经济组织对民众实施全面管理,因而初婚年龄规定(包括晚婚年龄政策)表现出很强的约束力。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内婚被以成分为标识的阶级内婚所取代。传统家族组织解体,宗族观念对族人约束减弱,男女婚姻自主能力增强。但集体经济时期的华北农村,父母对子女婚姻仍有相当的决定权,当然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包办婚姻已有不同。
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法定婚龄成为结婚的唯一准绳,政府指导、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晚婚规定被取消。低于法定婚龄的早婚行为有所增加。为了发展村内关系,村内婚成为一种重要方式,它同时迎合了婚龄男女的愿望,婚姻圈因此呈萎缩之势。
生育方面
土改前传统时代,冀南农民家庭拥有的成年子女数量比较稳定,。农民家庭成年子女数量上升是在土改之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已婚妇女的成年子女数上升至5个以上,达到20世纪初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最高水平。由此导致区域和全国范围人口的迅速增长。直到70年代,政府实行比较严格的生育控制政策,妇女生育的成活子女数量才降到2个左右的水平。
从社会变革的纵向过程来看,冀南农民的生育变动轨迹与整个华北乃至全国有相似之处。土改后直到60年代中期,妇女的总体生育率都处于相对高的状态。妇女终身生育孩子数量是历史上最高的。造成这种情况原因是:第一、它是传统时代高死亡率背景下所形成的多育模式的继续;第二、集体经济使多数农民维持最低生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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