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会拍卖资料.docx拍卖会竞买规则和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次拍卖会的竞买须知。
一、 竞买登记手续。
参加竞买者,需提供下列文件:
1、 个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 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3、 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需出具代理竞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 份证复印件。
4、 买受人的保证金可转为成交标的物的价款;未竞得者之保证金根据有关的流程审批后 退还(不计息)。
二、 标的展示。
1、 拍卖人依标的现状进行拍卖,资料所载的林地面积、林木数量仅供参考,拍卖人不担 保与实际面积和数量存在斧额,竞买人应在标的展示期间实地测量、清点(包括请测量师测 量);林木标的物其数量、质量及品名以现状为准。
2、 竞买人应对标的仔细察看及对其资料情况作认真详细的了解,竞买人在拍卖会上举牌 应价即视为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及对本竞买规则和《拍卖资料》、《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林场伐 区林木转让合同》中所有条款的认可。
三、 拍卖会。
1、 拍卖师将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敬请竞买人依时到场。本次拍卖会采取 增价方式进行拍卖。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和不同标的物调整竞价阶梯。
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须当场签署《成交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肇庆市 国有林业总场林场伐区林木转让合同》;买受人不签署《成交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肇 庆市国有林业总场林场伐区林木转让合同》的,即被视为违约,其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 还。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 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可以宣布对该拍卖标的物收回。
四、 结算。
1、 买受人所交纳的拍卖保证金可转为合同押金,余款按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付清。
2、 买受人逾期不付清价款的,即属违约,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将标的物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
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 当补足斧额。
3、 买受人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后,买受人如需按拍卖成交金额开具发票的,应按照税务管 理部门的规定由买受人缴纳相关税费。
五、 物业移交。
买受人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后,应按拍卖人规定的时限接管标的,逾期接管而须支付的费 用及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本次拍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2738433、2738434
拍卖资料
拍卖地点:肇庆市工农北路5号(花塔酒店)西楼附楼2楼会议室
拍卖时间:2011年5月6日下午3: 30时
标的物:
1、 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清桂林场粗石口工区4-4、8-3、11 -0小 班,面积约324亩人工枝树活立木的经营权和采伐权。
起拍价:现场宣布
保证金:¥10万元。
资料:《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清桂林场伐区林木转让合同》、《清桂林场 伐区林木范围基本图》。
2、 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清桂林场小金坑工区36- 0、37- 0小班, (杉、松、杂)树混交活立木的经营权和 釆伐权。
起拍价:现场宣布
保证金:¥10万元。
资料:《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清桂林场伐区林木转让合同》、《清桂林场 伐区林木范围基本图》。
注意事项:
1、 本公司依照林木现状进行人工桜树、天然和人工(杉、松、杂)树 混交活立木的经营权和采伐权拍卖。
2、 林地的具体面积及林木数量、规格以实际测量、清点为准。竞买人 应于拍卖前详细查询该标的物的资料、状况,并承担买受后的风险及一切 责任。
3、 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拍卖方和出让主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及《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清桂林场伐区林木转让合同》,并必须遵守合同书 中的所有条款。
4、 成交后,付款方式及其他条款按《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清桂林场伐 区林木转让合同》执行。
伐区林木转让合同
(芒头坝、荷木口桜树)
出让方: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清桂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承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国有林场伐区招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经公开招标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乙方获得本次伐区林 木转让招标竞得权。为明确伐区内林木所有权和木材生产经营权、销售收益等 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伐区林木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 伐区地点、四至界址和目的树种
伐区地点为甲方粗石口工区4-4、8-3、11-0小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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