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评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各级广播电台广播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广大广播技术工作者钻研技术、提高业务水平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广播节目技术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广播中心, 奖励范围为对广播节目录制和播出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第三条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以下简称金鹿奖)分设录制技术质量奖、播出技术质量奖、金鹿综合大奖。第四条金鹿奖为部级专业性单项奖, 获得者业绩记入本人档案, 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奖项和申报程序第五条奖项和申报程序 1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含语言类、音乐类、戏曲类、广播剧类、片花广告类、环绕声类共六类节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各直辖市、各省级广播电台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可直接申报,每类可选送两个节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其所辖广播电台录制的节目进行初评,从中每类选拔两个节目(不含上述直接申报节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申报。每个单位每类最多只能申报两个节目。申报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员名额每个节目不超过 3 名。 2 、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各直辖市、各省级广播电台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可直接申报一套节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其所辖广播电台中选拔两个电台的播出节目(不含上述直接申报节目) ,由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申报。播出技术质量奖的录制时间及其具体要求见每年的评奖通知。播出技术质量奖, 按照参评电台所办节目播出套数( 收费节目除外)申报获奖人员。 10 套节目以上,不超过 15名 7-9 套节目,不超过 10名 6 套节目以下,不超过 6名 3 、金鹿综合大奖获奖节目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单位获金鹿综合大奖, 获奖人员名额不超过 10 名。第六条申报和受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受理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参见相关通知。第三章评比办法及奖励标准第七条金鹿奖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委托总局科技委广播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比工作,评出的结果经总局批准、公示后授予。第八条每类奖项中一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节目数量的 10% ,二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节目数量的 25% ,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节目数量的 35% 。第九条评比办法金鹿奖各分项奖评比办法,由总局科技司制定。 1.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比办法(见附件一); 2. 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评比办法(见附件二); 3. 金鹿奖申报表格(见附件三)。第十条金鹿奖各分项奖(除金鹿综合大奖外)均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金鹿综合大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由获奖单位自筹, 奖金数额参照省部级政府奖的奖励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如发现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金鹿奖评比的处罚。附件一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比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是为评审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而制定的,适用于广电总局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的评比。第二条评比原则评比工作应做到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对有参评作品的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对参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 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金鹿奖评比的处罚。第三条录制节目分类广播节目分为语言、音乐、戏曲、广播剧、片花广告、环绕声共六类节目。语言类节目主要包括以语言录音为主的新闻、艺术、专题等语言类节目。音乐类节目主要包括器乐( 含民乐、西洋乐、流行乐等)、声乐(含民族、通俗、美声等) 类节目。戏曲类节目主要包括各种戏种、曲艺等节目。广播剧类节目主要是指集语言、音乐、音响为一体, 通过听觉欣赏的戏剧曲艺(含单本剧、连续剧)。片花广告类节目主要指集语言、音乐、音效的片花、广告等节目。环绕声类节目是指用环绕声技术录制的各种节目。第四条参评节目的要求 1 、参评节目必须由本单位人员录制,并在中央或省、地级广播电台正式播出过的节目, 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 7月1 日至本年 6月 30 日期间。 2、参评节目内容必须完整, 30 分钟以上节目可在完整节目前录制 8~10 分钟精采片断,供评审用。 3 、参评节目的录音电平应严格按照 GY/T 192-2003 《数字音频设备的满度电平》中有关规定进行录制。 4 、参评节目应为非单声道节目。 5、参评节目应以 CD 音频光盘为载体, 每盘只录一个节目, 并在盘盒中注明节目名称、类别及时间长度。 6 、除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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