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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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后应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在15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条 轮候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根据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确定申请人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但在轮候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对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和交纳租金,且不得转借、转租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改变其用途。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
实施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通知书》,并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通知书》到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单位按政策进行核减。
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管理和租金收取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加强监管。
第七条 建档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将其申请、调查核实、审核、轮候、配租调整变化等情况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应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退出
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不得隐瞒和欺骗。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年应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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