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1—148X(2011)05—0201一04 文化景观遗产旅游中的文化尊重研究贾鸿雁(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南京211189) 摘要:文化景观是风景与文化的有机融合。对旅游者而言具有风景欣赏和文化体验的双重意义。在文化景观遗产旅游中,欣赏风景的需要与文化尊重会发生冲突。澳大利在旅游发展中提出对土著文化的尊重问题,指出施行以土著为主导的合作管理、多途径进行文化宣传、有节制地发展旅游有助于增强游客对土著文化的尊重。关键词:文化景观;遗产;旅游;文化尊重;乌鲁鲁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1 B 文化景观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地理学中的核心概念¨J。1992年,文化景观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下称《世界遗产公约》)公布20 年后作为新的遗产类型被纳入世界遗产体系。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网称《世界遗产名录》登录66项文化景观遗产。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虽不以文化景观为名,却有文化景观之实的项目。文化景观遗产是“自然与人类的联合工程”,兼具风景与文化的双重魅力,深受游客青睐,往往成为旅游胜地。不过,尽管文化景观代表着自然与文化的和谐共生,但在文化景观遗产旅游中,欣赏风景的需要与文化尊重之间却并非总是并行不悖,这使得文化景观的保护与管理成为一个令人困扰的复杂课题。本文以名列《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景观澳大利亚乌鲁鲁(Uluru)为例,就文化景观旅游中的土著文化尊重问题进行剖析。一、文化景观概念的演化文化景观这一概念在景观生态学、文化地理学、人类生态学等学科中历史悠久,并被广泛应用¨1。19世纪下半叶,()提出“历史景观”的概念,认为历史景观是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景观,它反映出文化体系的特征和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实为文化景观概念之先声。20世纪初,“文化景观”一词已经开始应用,主要指自然风光、田野、建筑、村落、厂矿、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及人物和服饰等所构成的文化现象的复合体。1927年,()在其《文化地理的新近发展》一文中首次明确定义了文化景观,即“附加在自然景观上的人类活动形态”。文化景观是人类文化作用于自然景观的结果,是特定时间内形成、具有区域基本特征、在自然与人文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复合体p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与景观和环境相关的概念开始出现在有关国际文件中。196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2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景观保护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不过在1972年通过的全球性遗产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公约《世界遗产公约》中, 对遗产采用了“文化”和“自然”的两分法。仅定义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两种类型。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世界遗产始终在“文化”与“自然”两个支点之间寻求平衡,并催生出了混合遗产与文化景观遗产的新类别。《公约》施行20年后, 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 16届会议做出了吸纳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景观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决定,文化景观这一新的世界遗产种类得以诞生。文化景观遗产包括三种类型: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以及关联性文化景观H】。自1993年新西兰汤加里罗国家公园(Tongariro NationalPark)第一个以文化景观名义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世界遗产名录中已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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