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及出口收结汇管理的操作规程一、概述? 2008 年7月 14 日起,对于货物贸易项下合同约定收汇入账时间早于出口时间的预收货款和合同未约定但实际受贿入账时间早于实际出口时间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预收货款实际入账之日后 15 个工作日日内,通过互联网登陆台( )进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贸易信贷系统”),逐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对于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办理合同登记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合同约定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实际到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提款登记。已登记的预收货款到期且相关货物已出口, 企业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贸易信贷系统”逐日根据企业历史收汇数据、预收货款登记数据及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传送,并根据企业预收货款注销数据生成四类出口(关单) 扣减额,向“核查系统”传送。?核查系统”逐日根据“贸易信贷系统”传来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当前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生成新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核查系统”逐日根据海关传来的出口电子底单和“贸易信贷系统”传来的出口扣减额生成四类出口可收汇额。?银行登陆“核查系统”,通过上述额度,对企业“待核查帐户”内外汇进行结汇或划出制。二、企业预收货款合同、提款登记和注销的操作规程?1、“贸易信贷系统”在 2008 年7月 14 日上线之日起,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参见信息中心制定的操作手册),进入本企业所属页面。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 通过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2、自 2008 年7月 14 日起,企业新签约的合同有预收货款条款,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自 2008 年7月 14 日起,企业合同未约定(包括 7月 14 日前签约的)但实际发生预收货款,应在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企业进入预收货款合同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详见操作手册。?3、已完成合同登记的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企业应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进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合同未约定但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合同登记的同时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详见操作手册。?4、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已出口的,企业应在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注销手续。?已完成合同和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未出口但退汇的,企业应在办理完退汇手续后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注销手续。?企业进入预收货款注销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详见操作手册。?1、自 2008 年7月 14 日起,企业申报为货物贸易出口所有收汇先进入“待核查账户”。?2、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 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 IC 卡、《出口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3、企业可在银行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自身是否有可结汇额度。可结汇额包括:出口(或关单)可收汇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和特批可收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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