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原理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号: 20****0007 钟兰安 目录?一、前言?二、中国语境下的行政垄断?三、国际视野中的行政垄断?四、参考文献一、前言?引子: “菜处”的“行政垄断”, ?超级“利维坦”, ?国家一旦失去正义,就沦为巨大的匪帮。——奥古斯丁二、中国语境下的行政垄断?????? ?不同的表述:行政性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行政型垄断?行政垄断概念的提出 :《竞争与垄断: 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三联书店1988 年版; B. 魏剑:《试论我们反垄断立法》, 1989 年; C. 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 1990 年; D. 反垄断法中无此表述 ?行政垄断: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概念的理解: , B. 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该行为违法, C. 行政垄断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而非状态。 ?第一:行业垄断,又称条条垄断、部门垄断、纵向垄断、部门分割、部门壁垒。?案例:【民政公安指定照相馆】、【江都市教育局指定照相馆案】、【 1999 年,仅中石油、中石化被制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公司等四家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第一案?2008 年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声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涉嫌行政垄断。 ?这四家防伪企业分别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表示,他们为此已经等待了很久,选择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8月1日这天起诉,是希望该案能被称为该法实施后的“反行政垄断第一案”。 当天上午 11时左右,四家防伪企业负责人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楼,在行政诉状上盖上各自公章。随后,四家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将这份行政诉状和其他材料提交给立案庭法官。如无意外,法院将在 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行政诉状称,从 2005 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的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消费者可通过短信、电话、上网等方式,向电子监管网查询监管码的有效性,从而确定所购产品是否是假冒的。为此,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诉状还称,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国家质检总局从 2005 年4月到目前为止,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 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召开多种形式的会议,并由、发表讲话,以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 ?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国家质检总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这几家提起诉讼的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有关反行政垄断的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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