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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则(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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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第三条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第四条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撤回处理请求以外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
第六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请求,一律受理,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受理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八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第三章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
第九条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指的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书面作出行政裁决的一种审理机制。
第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卷宗材料齐全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第十一条 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应对自己主张的利己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的;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书面审理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章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
第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程序中,确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相关通知文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通知文书回执。
第十五条 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视为撤回请求;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十七条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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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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