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签证注意事项一、船舶签证的方式:根据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 EDI )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目前为止海事管理机构还未全面提供船舶电子签证服务, 海事管理部门是否提供电子签证, 请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二、船舶签证申请人: 国内船舶一般是三副, 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三、船舶签证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 24 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如果抵港前 24 内已向拟抵港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出港签证可以合并办理。四、申请进港签证情形:○ 1 由港外驶入港内;○ 2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 3 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五、申请出港签证情形:○ 1 由港内驶出入港内;○ 2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3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 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六、签证一般程序: ○ 1 报港(第三项已说明);○ 2 受理签证;○ 3 港口建设费审核; ○ 4 签证审查; ○ 5 询问与交待; ○ 6 办理船舶签证;○ 7 对签证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依法予以处罚, 并责令整改。七、港口建设费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 1 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适用船舶);○ 2 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适用船舶);○ 3 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份检测报告; ○ 4 船舶货物载运清单( 加盖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 5 非集装箱货物交接清单;○ 6 水路货物运单和交接清单及复印件;○ 7港口建设费专用发票或者复印件;○ 8 货物装载积载图;○ 9 散装船舶装卸船/ 岸安全检查项目表(适用船舶码头提供)。○ 10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持有监装或监卸证明和/ 或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爆炸品准运证》(适用船舶)。以上内容基本不涉及到事业部船舶。八、签证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适用本船的材料: ○ 1 船舶签证簿及 IC 卡; ○ 2 船舶国籍证书; ○ 3 船舶检验证书; ○ 4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5 防止油污证书; ○ 6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7 安全管理证书和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 8船舶营运证(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 9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10 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适用船舶); ○ 11 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 适用船舶);○ 12 护航申请书(适用船舶);○ 13 船舶压载水排放申请报告(适用船舶);○ 14 其他相关证书; 以上部分内容不涉及事业部船舶。九、船舶港务费缴纳的方式:○ 1 托收方式:本地的船公司及船舶代理公司,由公司与港口海事处签定托收协议,每航次结算, 但不当场收取港务费, 公司收到港务费收据后, 向海事处进行转帐。○ 2 担保金方式:外地船公司,由公司向港口海事处交纳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在担保金额内可以不必到港口海事处缴纳港务费, 港口海事处定期或担保金额使用完毕前向公司统一结算, 统一出具收据。○ 3 协议方式:经常去的港口海事处辖区靠泊作业的个体经营船舶, 由申请人与该港口海事处签定港务费缴纳协议, 确定每月的港务费缴纳艘次,按协议当场收取港务费,并出具收据。○ 4 计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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