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 )浙民三终字第 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报建、张弈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兰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妙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鸣、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酒业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 )杭民三初字第 42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7 年3月 2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07 年5月 18日、5月 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野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永华、委托代理人吴报建、张弈峰,被上诉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华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军,被上诉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可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鸣、黄知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判认定: 2003 年 12月 14日,丽水市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取得了注册号为第 3179397 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 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有效期自 2003 年 12月 14 日至 2013 年 12月 13 日止。 2003 年6月 30 日,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丽水市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蓝野酒业公司。 2006 年1月 24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号为第 3179397 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变更为蓝野酒业公司。 2005 年 11月 17 日,蓝野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在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购买了 600ml 百事可乐两瓶、 355ml 罐装百事可乐 26罐。其中 600ml 百事可乐瓶贴正面中央标有由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该图形约占正面三分之一),在图形商标的上方印有“百事可乐”文字商标标识,在“百事可乐”商标标识的两侧上方标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在瓶贴一侧注有“喝本公司<蓝色风暴>促销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于 2005 年7月9日— 2005 年8月 31日,在本公司指定的兑奖地点换取相应奖品。本次促销活动受上海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活动条款和规则管辖等”文字,瓶盖上印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整个瓶贴以蓝色为基色,该产品制造者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2005 年 11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丽)质技监封字〔 2005 〕第 B110 3 号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生产的蓝风牌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等,遂对 107 箱(每箱 24瓶)蓝色风暴啤酒予以查封、扣押。 2005 年 11月4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丽)质技监封字〔 2005 〕第 B1104 号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认为因蓝野酒业公司提供了蓝风牌蓝色风暴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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