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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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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宁波市市本级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 (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一般不得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50%。
(二)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一般按市级机关设科单位规定执行(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科长及以下实有人数的6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比例为11)。对情况特殊的单位,视情个别处理。
(三)不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市级机关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职务晋升 (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晋升。
(二)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人员首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须任现职满1年以上,并符合规定的晋升年限。模拟任职年限减1年后与过渡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不受职数限额控制规定 (一)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二)军队转业干部首次任职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三)人员过渡首次任职时,按有关规定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差12个月以内、在首次任职满1年后、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四)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正高职务与过渡后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5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副调研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五)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副高职务与过渡后任副科级职务累计满3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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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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