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建设单位、 业主大会和
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 业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 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 物业管 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 业
(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须通过招投标方式 选聘物 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总建筑面 积在3万平 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批 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 物业管理。住宅小
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
政府提倡和鼓励各类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
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的监督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管理。
各镇(乡)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业主
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 在招标网站上发布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 地址和招标项 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规 定的条件,并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 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过程中,委托经县主管部门备案的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 标人委托的 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
人定O
第十条招标人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是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 ,其法人代表(负 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参加招标工作小组;招标人是业主委员会的,应有业 主大会授权。
(二)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 技术或管理
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 50%以上。
(三) 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
的能力。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 ,在招标 前完成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 式等;
(二) 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物业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 筑结 构、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 指标、物 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及物业管理服务用 房配置等;
(三)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 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
主要内容及份数等;
(五) 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 程序等;
(六)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 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
(八) 悔标的责任;
(九)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 10日,持以
下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一)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 招标文件;
(三) 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
规划详图;
(四) 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 ,主管部门
应要求招标人改正后方可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 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申请投 标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 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业绩的证 明材料、 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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