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DOC 21页).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
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
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
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步骤和标准,保护历史文化
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
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
职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
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县(区)的区域性城镇体
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
系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需要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
资料。
第十四条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
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符合法定情
形,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的进行各项建设活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DOC 21页)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经管专家
  • 文件大小375 KB
  • 时间2021-08-12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