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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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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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
3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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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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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止、终结、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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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
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当事人
原告、被告地位不能转换,被告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诉讼标的—— 行政行为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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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指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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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指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法院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诉讼。
、补偿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补偿因行政行为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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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特定职责而未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如期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负有特定的给付职责而未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其给付职责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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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三、诉的合并与分离
四、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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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起诉人提供法律救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一)起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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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1、一般条件 (第49条)
(二)起诉条件(一般条件、期限条件、程序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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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2)有明确的被告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9、其他诉讼请求。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司法解释》第2条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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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期限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46条第1款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履行
《专利法》:3个月;《土地管理法》30日;《水污染防治法》: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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