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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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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 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引用标准GB〈〈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 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 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 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 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 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 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 可能发生或曾经
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 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 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 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 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 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 管理规则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 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白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规则,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 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 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 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
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 重新进
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则, 建立
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 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则,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大危 险的设施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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