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培植质量与资金应用治理办法.doc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己经1 9 9 9年7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确保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的中央投资、省投资、中央 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与 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 用的统一管理,并直接管理中央投资、中央与本省共同投资、 以及省投资为主、地方配套投资为辅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由市 (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属于财政部门管理的事项,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 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制度和质量管理制 度。对在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 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 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材 料设备采购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 质量责任。各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审批程序和越权审批,不得以行政命 令指定设计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修改己经审定 的工程任务、规模、标准和方案。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 位设计。设计单位的资质与所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应当对 应。
第八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其 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经批准分包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名义进 行再次分包。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 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掌握施工 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应按合同规定 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和 水利行业的有关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 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 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验工作, 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投资、质 量、工期实行全过程监理;重点抓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全面、 适时的控制。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不得 由同一法人单位同时承担。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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