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愿将自有房屋作抵押物,以担保本人对抵押权人(即借款出借人) 的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息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人经与抵押权人商议,签订本抵押 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抵押房屋状况
2、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功能:
抵押人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以担保其向抵 押权人借款的清偿。
三、借款金额即期限
经抵押双方协商,抵押人同意向抵押权人提供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
币: 元(大写: 元整),借款期限两个月,从2013
付款方式:现金
四、抵押人的义务:
1、抵押期内,抵押人须保证抵押房屋的安全、完整,并接受抵押权人
的监督、检查。
2、抵押期内,抵押人欲将房屋出租,除应预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外,同时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保证抵押违约时,接到抵押 人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必须迁离抵押房屋。
3、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屋出售、转
让、赠与、放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屋;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改 建、扩建。
4、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房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
如遇国家拆迁,抵押人须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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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偿还借款的,抵押权人有权要
求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或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
五、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占管、
享用抵押房屋,或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或将房屋公开拍卖,以追回欠款。
占管、出租、拍卖应交纳的税费,由抵押人承担。
2、若出售房屋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欠借款本息及损失的,抵押权人有
权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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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屋使用者(不论抵押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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