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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存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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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存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十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由卜政编码: 联系 电话:
买受人(乙方)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由卜政编码: 联系 电话:
国籍:
出生日期:年_月_日,性别:
通讯地址:
由E政编码: 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 屋
登记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 平、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权属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共有权证号:
土地证号: 地使用性质:
第二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 房屋座落:
规划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其中 方米。
2、 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详见附表一)。 甲方
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 上述转让的存
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
第三条交易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计(大写) :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买受人米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 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
2、 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 金划转协议》。
(1)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整, 定金支付方式为 (直接支付给买受人)(存入专用帐户划转) 。
(2) 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 (备案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 艮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 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帐号为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金划转协
证书后,出卖人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
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3)买受人向 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Y: 元整。
第五条房屋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 前,将房产交付给买受人。房屋移交时,该建筑 特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买受人。
第六条 按下列第一款办理登记手续(选一项),选择第【1]项的第六条不生效。
【1】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2】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 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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