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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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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 8年9月26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 8年9月26 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8 号公布自 2008 年 12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 以下简称血防) 工作, 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 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 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 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血防规划, 部署防治工作任务, 完善协调领导机制, 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第四条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含血防, 下同)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四) 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 、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 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血防工作。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 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 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第五条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辖区血防业务技术工作。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 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第六条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第七条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血防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并进行督促和检查; 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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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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