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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占地立案标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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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一、非法转让土地类(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 以转让房屋( 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二、非法占地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 十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三、破坏耕地类(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四、非法批地类(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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