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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购销合同重大误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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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服装购销合同重大误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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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编号:
服装购销合同重大误解案
甲方:
乙方:
20年 月曰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 (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 合同。大
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 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 布料,大华商厦主管
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 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
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 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_1-5天内将全部货
款一次付清。_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 商厦验货后认
为数虽、质虽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 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
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 15的化纤成分。
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 件成品降低价
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 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
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 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
每件成品只能降低 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
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 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
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I可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里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更大误解, 另外,还涉
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
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里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彳亍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彳亍为 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虽
规格和数虽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 为里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里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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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秋江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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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