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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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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持股事宜达成 协议
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以下简称“公司”,
正式名称以工商核名为准)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乙方愿意接受
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 股份 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 应活动、
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 司章程授予股 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 得相
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 益,而对该
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 己或
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 意,并无
条件承受。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 受
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 托
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 股东
权益。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 限
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
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 方不 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 保,也不
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 益(包 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 获得该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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