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服务费公示作业规程及细节标准
目的
规范管理处与业主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物业费的顺利收缴。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在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公共性服务费公示工作。
职责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依照本规定实施公共性服务费公示的具体工作。
程序要点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高档住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之精神,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本着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的原则,管理费收取标准参照南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针对花园各单元享用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情况,综合花园管理处每年管理开支预算而确定的,管理处每半年将公布收支帐目以及公摊水电费的使用情况,便于业主监督。
公示方法
在管理处或小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
在小区宣传栏、公告栏张贴;
将公告投递到住户信箱或住户家中。
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将信息传递给业主。
对公示内容有质疑、建议、要求的处理要求。
对公示内容的质疑、建议、要求,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倾听、记录。
合理的质疑、建议、要求,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解决。
对不合理、合法的质疑、建议、要求,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耐心解释,不允许不耐烦或言语失礼;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记录后迅速上报管理处负责人,由管理处负责人寻求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处与业主来往工作的信函、记录、决议,一律在管理处归档,长期保存。
记录
无
相关支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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