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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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月28日前下达下一月水量调度方案;用水高峰期,应当根据需要于每月8日、18日、28日前分别下达下一旬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一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依照调度管理权限和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对辖区内各行政区域及主要用水户月、旬用水计划提出意见,并于每月5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用水高峰期,于每月1日、11日、21日前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在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外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水量分配指标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发生严重旱情的;
(二)年度用水指标不足且辖区内其他水资源已充分利用的。
申请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按照调度管理权限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的理由、指标额度、使用时间等事项。
黄河水利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黄河来水、水库蓄水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需求情况,经供需分析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初步意见,认为有调整能力的,组织有关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水利部批准后实施;认为无调整能力的,在10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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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所辖范围内取(退)水量报表:
(一)每年7月25日前报送上一调度年度逐月取(退)水量报表;
(二)每年10月25日前报送7月至10月的取(退)水量报表;
(三)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取(退)水量报表;
(四)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前报送上一旬的取(退)水量报表;
(五)应急调度期,每日10时前报送前日平均取(退)水量和当日8时取(退)水流量报表。
第十四条 有关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一)每年7月25日前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二)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月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三)用水高峰期,每月5日、15日、25日报送上一旬水库运行情况报表;
(四)应急调度期,每日10时前报送当日8时水库水位、蓄水量、下泄流量和前日平均下泄流量报表。
第十五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25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水量调度工作总结;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8月10日前向水利部报送年度水量调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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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和7月将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向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应急调度期应根据需要加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黄河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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