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生会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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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文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指导老师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人文学院学生会以指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原则。代表学生的各种利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学生服务,是学院党总支和各行政部门、教学部门、科研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配合学校完成各项任务及稳定、美化、活跃校园的骨干力量和生力军。
第三条学生会对全院学生负责。全院学生有权利参与学生会的工作,向学生会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并有权直接向学生会主席团反映问题。
第四条学生会有义务认真按时有效地完成校学生会、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在工作期间接受各级领导、老师、学生的广泛监督。
第五条学生会成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学生会的工作,热心学生会组织的活动,接受院学生会统一组织的管理、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学生会在院党总支指导、院团总支直接领导和各年级主任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活动经费由院党总支拨款并积极联系外界资助。
第七条为了保障人文学院学生会的良好运作,促进人文学院学生会的发展,严格学生会的管理,更好地完成学校、院系布置的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人文学院学生会于20xx年11月8日成立。本章程于20xx年11月8日订立,适用于本院学生会的一切工作及人事、管理、宣传、活动、经费等各方面的事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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