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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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及排放规律,建立污染源档案,定期进行核对修正。
5、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依据环境保护制度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积极推广采用环保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解决公司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题,并做好有关资料搜集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全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组织处理。监督检查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根据检查发现问题,针对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程度,提出改进意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7、开展全院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等工作。切实将清洁生产纳入公司日常的管理中,巩固清洁生产成效,实现“节能、降耗、减污、提效”的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
8、负责组织对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培训。会同有关单位,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9、负责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1条 各科室主任职责
1、负责本科室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2、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令、条例,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严格遵守全院的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
3、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的组织架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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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和完善本科室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5、提出科室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计划,控制排污点数和排污量,为职工创造清洁、适宜的工作环境。
6、保证本科室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7、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发生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要及时、如实向院报告环境污染事故,不得隐瞒、谎报。
9、要组织人员配合全院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拟定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并在员工中开展事故分析、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 生产中的环境管理
第12条 生产中的环境管理是指加强责任污染管理,协调生产同环境的关系,把环境管理渗透在院的生产管理中,使生产目标同环保目标相统一,经济效益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13条 制订环境保护工作的年度计划和目标,控制排污点数和排污量。定期、不定期检查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依据环境保护制度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第14条 加强设备环境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使之无污染或减少污染。
第15条 制订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将清洁生产纳入日常的管理中,巩固清洁生产成效,实现“节能、降耗、减污、提效”的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
第16条 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隐患进行控制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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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凡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要单独列入固定资产,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
第18条 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擅自拆除或停用,确有必要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停用的,必须重新安装使用。
第19条 使用部门要编制污染防治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操作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标明处理后必须达到的排放标准。
第20条 对于连续运行的污染防治设施,要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内容包括运行状态,污染物处理指标及处理量,以及有关消耗指标。
第21条 监督污染源排放物的变化趋势对环保质量的影响,分析生产过程中相关问题,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对于正常运转的防治设施要定期对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其监测内容、采样处所、周期,视工艺要求和设备条件而定。
第22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安保部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各部门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负责监督实施,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23条 建立污染源档案,主要内容有污染源名称、位置,污染物的名称、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定期填写环境监测报告,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
第24条 禁止在公司内焚烧沥清、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的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燃烧的须报安保部批准。
第25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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