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和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人格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意义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条件之一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2、量刑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看来,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1、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二)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影响和决定刑事责任能的因素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的因素有两个方面:
一是知识和智力的成熟程度;
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态。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中,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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