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改进农村土地治理意见
为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护耕地和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有效缓解我市建设用地供求紧张的局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9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村土地整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措施
(一)凡在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现有耕地连片面积平原地区100亩、山区坡度25度以下50亩以上的,均可立项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须达到整理前耕地总面积的3%以上。
(二)农村土地整理投资(包括政策处理、财务管理费用等),应坚持项目总投资与项目产生的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相平衡的原则。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为3%的,耕地亩均投资控制在800元以内,在此基础上新增耕地率每提高1%的,耕地亩均投资增加150元。上述投资幅度控制在±5﹪范围内(耕地亩均投资控制用公式表示为:土地整理耕地亩均投资控制(元)=[800+150×(N-3﹪)×100]×(1±5%),其中N表示新增耕地率,N≥3﹪),超出土地整理耕地亩均投资控制的,方案会审时一票否决。
(三)农村土地整理工程概算须经财政部门审定。概算审定价在50万元或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在50万元以下的,乡镇政府(即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可按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施工队伍进行议标。
(四)乡镇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市财政预付概算审定价的20%;工程进度达70%的,支付概算审定价的30%;进度达90%并预验通过的,付概算审定价的40%;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经决算后,付清其余工程款。
乡镇政府应开设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与挪用。
(五)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与后备资源保护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办公室)批准,若变更、调整增加的概预算超过2万元,须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工程决算耕地亩均投资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由乡镇政府自负。
(六)土地整理产生的折抵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储备使用。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其所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拨),,抵扣投入土地整理工程费用后的剩余资金(下称剩余资金),返回给乡镇政府。其中,提取20%,作为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的奖励资金,其余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建设。该资金在工程决算后,按省国土资源厅核拨指标数,一次性拨付,在市财政土地整理资金财政专户中列支。
对于非外力不能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延迟半年完工的,扣除剩余资金的40%,延迟一年完工的,不再返回剩余资金。工期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台账,定期将产生和使用折抵指标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使用情况,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划入“土地整理资金财政专户”。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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