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为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采取私募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基金。政府出资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各类专项基金以及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资金主要指通过私募方式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合法、合规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根据投资方向,由政府投资基金独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且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独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不再下设子基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母基金:
(一)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枸杞、葡萄酒、奶产业、肉牛和滩羊、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二)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黄河安澜、生态建设和修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城乡供水、防洪减灾、节水降耗、资源利用、民生保障、能源保障、交通和水网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围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增加融资规模。
(四)支持科技创新,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体系。
第三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担任,成员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国资委、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宁夏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政府投资基金的筹集原则、渠道,以及支持方向;
(二)研究决定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审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四)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及母基金设立方案;
(五)研究政府投资基金及母基金重大事项。
第八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财政厅领导兼任。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部署;
(二)提出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建议;
(三)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四)对母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五)负责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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