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2007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07年至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2009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另查明,小田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2007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被保险人的身份,与xx保险公司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约定了主险(运输公司与xx保险公司已处理过)及附加可乘人员责任险(即座位险)。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8万元,医疗责任限额2万元。该车辆与2010年12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与刘xx当场死亡,后被保险人xx运输公司及实际车主秦xx多次找被告xx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而司机家人又向实际车主秦xx要求赔偿座位险8万元。秦xx将8万元赔偿给司机刘xx家后,在xx保险公司再次拒赔的情况下,依法起诉状告xx保险公司。本案的关键是:实际车主秦xx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大货车是货运而参加的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否合法?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是否做了明确的告知义务?
本律师认为河南xx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保险保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实际车主对本案中的事故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并且被保险人河南xx运输有限公司已同意把本次事故的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原告,原告秦xx是本案中适格的原告,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并且属于保险责任。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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