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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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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东营市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营市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规范规划设计单 位行为,提高城乡规划设计质量,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 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活动,须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东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 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城乡规划设计包括: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 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业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承担本市城市规划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级别 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外商投资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设计任务的,向东 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持证单位不得越级设计;不得向个人及无证单位提供图 签、图章,收取图签费、盖章费;不得使用贿赂、回扣、压价等不正 当手段承揽城乡规划设计任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介绍城乡规划设 计任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九条在本市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均应与委 托方签订城乡规划设计合同。
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的要求。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补充文件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 分。
合同双方应依据《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等相关设计收费 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城乡规划设计合同价款。
第十条本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市场采用备案管理制度, 市城乡规划局核发规划设计资质备案单(证)。
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取得《东营市规划设计单项业务资质备案单》
或《东营市规划设计年度业务资质备案证》,方能在本市承接规划设 计业务。
未取得规划设计资质备案单(证)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在本市承 接城乡规划设计任务,东营市城乡规划局不受理其城市规划成果的申 报审批。
第^一条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拥有固定办公场 所、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规划设计单位,采用年度资质备案方式。年度 备案为每年一次,规划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向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东营市规划设计年度资质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及复印件;
3、 国家、省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正副 本及复印件;
4、 在东营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比例证明(本市注册城乡规划设计 单位不需提供。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甲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高级城 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中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市政专业人员不 少于5人;乙级和丙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中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3人, 市政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5、在东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料,(本市注册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不 需提供。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须提供:身份证、 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注册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的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在东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本市注册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不需
提供。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城乡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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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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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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