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邮电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加强学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减少现金支付结算, 提高支付透明度, 加强财务监督,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7]63 号), 教育部《关于转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的通知》( 教财司函〔 2012 〕 255 号),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 是指学校工作人员( 以下称持卡人) 持有的,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是银联标准信用卡, 信用卡消费在报销前均属于个人消费属性。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结算, 是指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报销制度。第四条学校公务卡结算范围依据财政部颁布《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 2011 ]) 160 号)执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 2 公务卡结算, 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第五条学校公务卡发卡银行( 以下简称发卡行) 是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第六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开立, 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第二章公务卡使用及管理第七条公务卡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学校教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 经发卡行与公务卡申请人确认核实, 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第八条新办理公务卡或换卡时, 由教职工本人向财务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卡,财务处审核并通知发卡行办理。教职工离岗、调动或退休时, 应主动办理销卡, 由财务处依据人事处提供的信息,通知发卡行办理公务卡停用、销卡等。第九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 持卡人需在财务报销系统中对公务卡消费进行确认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 3 务, 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 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条学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 5 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一条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并将新卡账号信息及时通知财务处, 以便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十二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 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三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向学校财务处进行查询。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 2011 ]) 160 号)的规定,对在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结算项目, 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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