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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 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 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 室内装潢;
三、 室内财产:
(一) 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 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 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 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 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
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 房屋;
五、 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 激光盘;
六、 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 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 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 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 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 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 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 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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