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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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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法规分类号】 L35901199208 【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时效性】已被修正【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2/10/09 【实施日期】 1993/04/01 【失效日期】 1998/06/01 【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锅字(1992)12 号【题注】【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压力容器设计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重要环节之一。我部在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过程中,经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建立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设计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现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自19 93年4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与管理水平,加强对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 (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气瓶的设计,不办理设计资格认可,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第三条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合理规划和布局工作;并对本部门(系统)的设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坚持审查条件,保证设计工作和产品设计的质量。劳动部门应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逐个申请、审查和审批。(一)第三类压力容器(注1)、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的设计单位, 由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二)第一、二类(注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的,可按本条(一) 款的方式办理。注1 指《容规》划分的压力容器类别。第五条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也就取得了相同品种的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第六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 (一)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含部、省直属的研究院、所), 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在全国范围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二)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含现场组焊,下同) ,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主要为本单位制造和开发产品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三)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压力容器使用、科研单位,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为本单位自用压力容器的更新、改造或开发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第七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和审核(定)人员应有正式书面任命手续。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第八条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 (二)以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为对象,坚持产品设计的专业方向; (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定)、校核和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数量和配置比例,应与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和工作任务量相适应。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压力容器设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七名,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审核人员;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单位,压力容器设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十名,同时,审核(定)人员应不少于三人,但不多于设计人员的30% ,对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中,设计过该类压力容器的应占一定比例; (四)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并应具备电子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 (五)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场所; (六)有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七)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有独立承担所申请的压力容器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设计能力; (八)对主管部门同意受理的新申请单位: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应有两年以上的同类压力容器初设计阶段;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单位,应有三年以上的初设计阶段。在初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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