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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 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 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
1.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査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1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 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元以下罚款:
1.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 处罚的;
4.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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