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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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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分析案例 1 :有效发盘不能随意撤消【案情简介】 1993 年2月5日, 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 简称“休顿公司”) 向我国 H电子集团公司( 简称“H 公司”) 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 20 万块, 每块 FOB 维多利亚港 25 美圆的发盘。我方接到发盘后,于 2月 7 日去电还盘, 请求将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 10 万块, 价格降为 20 美圆/ 块,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 2月 10 日,休顿公司电传告知 H 公司,同意把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到 10 万块,保证能即期装运,但集成电路板的价格每块只能降到 22 块;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 10 天。接到新发盘后,H 公司经多次研究, 决定同意该新发盘, 并于 2月 15 日向休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新的发盘。 2月 18 日,休顿公司再次发来电传,声称,货已与其他公司签约售出,现已无货可供,要求取消 2月 10 日的发盘。 2月 19 日, H 公司复电: “我公司已按 10 万块集成电路板制定生产计划,不同意撤消 2月 10 日的发盘, 请贵公司执行合同。”休顿公司则称:“无法执行合同”。因此,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 H 公司造成的损失,是争议得到了解决。【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关键是有效发盘的撤消问题。发盘的取消方式可以分为发盘的撤回与发盘的撤消。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生效后,发盘人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6 条规定: “( 1)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 发盘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2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 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 b.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 发盘送达生效后, 在合同订立之前, 即发盘人发出接受之前, 只要发盘人撤销发盘的通知在接受通知发出之前送达受盘人, 发盘可以撤销。但如果发盘中写明了接受期限的,则该发盘不可以撤销。本案中,休顿公司 1993 年2月5 日向我国 H 公司的报盘,在 2月7 日由 H 公司做了还盘, 因而 1993 年 2月 10 日休顿公司再次向 H 公司发盘, 这项新的发盘规定了发盘期限,该新发盘在送达 H 公司后,从 H 公司电传接受新发盘时,合同即告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休顿公司 2月 18 日的电传,是要撤销 2月 10 日的新发盘,但因 2月 15 日 H 公司已对休顿公司 2月 10 日的新发盘作出了接受,因此,休顿公司 2月 18 日的电传所作的撤销发盘的行为是无效的,即 2月 10 日的发盘是不能撤销的。 H 公司作出接受之后,关于集成电路板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H 公司要求休顿公司履行合同的做法完全正确。最后,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 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 H 公司造成的损失, 终止履行合同。H 公司考虑到休顿公司的实际困难以及休顿公司愿意赔偿损失的诚意,不再坚持履行合同,也是合乎常理的。案例 2 :关于合同履约人认定的争议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甲方于 199 7年3月27 日通过某国外中间商丙与进口商乙方签订书面合同销售某商品, 总值为 RMB51 , 000 , 即期 L/C 付款, 乙方付款后, 由甲方汇寄丙方佣金 3% 。开证日期为 1997 年 5月 15 日前,交货时间为 6 月份。但在合约签订后,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开证, 后经甲方多次催证, 不仅未开证, 连一个答复也没有。直到 7月 12 日中间商丙来电称: 由于迄今未领到进口许可证, 乙方请求撤约或改装至自由港口—P港。于是, 甲方电告丙, 不同意撤约, 但同意货运目的港改为 P 港,并请其迅速开证。不久,丙又电请甲方同意将信用证即期付款改为 D/P 即期付款。甲方未及时答复。到 11 月上旬才电告丙同意 D/P 即期付款, 并告已订好舱位, 月中装船。丙接电后复甲方: “乙方表示拒收货物,我方仅仅是一个代理,但仍愿以 D/P120 天接受该批货物”甲方接电时货物已经装船,于是电告丙方请其接受货物,但对我方是否接受 D/P12 0 天未做任何表示。丙获悉后又要求改为 D/P120 天, 甲方对次表示不同意, 因此丙始终未提货。直至货到目的港 2 个多月后甲方才表示同意 D/P120 天。此时,丙又电告甲方,船方要索取货物存入海关仓库的存仓费,如甲方负担这笔费用,丙方按 D/P12 0 天提取货物。甲方对此又表示不能接受,并说明这笔费用是由于丙不提货所致。甲、丙双方为此又多次争执不下, 直至货被海关当局拍卖处理。从此, 甲方无法从丙处得到补偿,使我方完全丧失该批货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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