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doc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 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 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渤海信托-连云港水榭花都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经充分调研和详细论证,推出了渤海信托•连 云港水榭花都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计划说明书与《渤海信托•连云港水榭花都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中明书》 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请投资者在加入前仔细阅读上述文件。
释义
在《渤海信托•连云港水榭花都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 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委托人:指本计划说明书的委托主体,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并且是法定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投资一个信托计 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 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足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财产保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本信托或者信托计划:指根据本计划说明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渤海信托•连云港水榭花都特定资产收 益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指根据本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 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
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
信托费用: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包括现金及财产性权利)。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连云港水榭花都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风险 申明书》。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渤海信托注册地石家庄市,注册资本20亿元。前'身为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2年10 月。
渤海信托是一家立足信托主业,具有完备业务体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遍及资金、动产、不动产和 财产权的受托管理,基金管理,证券承销,企业重组并购、财务顾问,固有财产运用等多个领域。信托业务横跨 资本、货币和产业二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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