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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融资需求,对优质 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 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 核定帐户透支额度, 允许其 在结算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 在约定的帐户、 期限和核定的透支额 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 以下简称“账户透支”) 第三条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 资金需要, 不得用于弥补大额和中长期资金不足, 不得用于归还贷款 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 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透支业务的 客户必须已获得我行透支授信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透支业务只限于人民币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公司银行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市场营销及客户维护; 授信评审部负责客户透支额度的审批; 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 办法及账务处理;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贷后管理;信贷经营部 门及 会计结算、资产监控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七条 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 客户提出业务申请并提 交有关资料(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 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 开户行根据审 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 并按规定收取透 支承诺费。
第四章 透支主体
第八条 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质客户, 符合我行信用授信、主动授信条件或能够提供低风险 担保;
二、客户业务具有月份或季节性收支不平衡特点,具备客观需要;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原则上结算业务 50% 以上在我行办理;
四、异地客户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五章 透支账户
第九条 透支账户由客户与我行共同约定, 并在透支业务合同中明确。 透支账户应为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不得 使用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透支账户。
第十条 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 透支业务合同解除之 前,客户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十一条 透支账户发生透支行为, 在日间账户体现负余额, 日终由 系统批处理将其转入透支融资账户。 .
第五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客户透支额度 一年一定,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1 年,从透支协议生效日起计算。 透支 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 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 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评审部 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 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以免影 响客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
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 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 贷款利率执行。
计息方式有单一利率和分档次利率两种计息方法。 单一利率计息是指 透支融资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按 《法人透支业务合同》 约定的利率 计息。单一利率计息方法下支持按月计息、按季计息、利随本清三种 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计息是指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根据实际发生 的持续透支天数对应不同档次的透支融资利率进行计息。 分档次利率 计息方法下只支持利随本清一种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共分 12 档, 每 30 天为一档,由分行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设定,本分行适用。
透支承诺费的确定。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 第十六条.
X透支承诺费年费率,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按最高不超过 %、最低
1000 元执行。
第六章 透支资金的支用与偿还
第十七条 客户透支额度审批通过,落实透支资金使用条件,并与客 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后, 客户即可随时在约定账户进行透支, 但透支 余额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透支额度, 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 合同约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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