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伙。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