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以
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
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用于
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我省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经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教育
行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公开透
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平
均每生每年 1200 元的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70%,市县财政
承担 30%。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报
表中各市县上一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秋季学期年
满 3 周岁入园的幼儿方纳入统计范围)计算下达。省教育厅会同
省财政厅在每年 2 月底前将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下达
市县。
第六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省安排的奖补资金
后,要按照承担比例足额落实本市县需要承担的奖补资金,并根
— 3 —
据本市县的奖补办法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情况,制定奖补资
金分配方案。市县可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提高市县奖补
标准,加大奖补力度。
第七条 市县可结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专任教
师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生师比、年检结果、班级规模等因素,
分级确定本市县奖补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行制定。奖补人
数应在规定班额内,超出规定班额的人数(小班 25 人、中班 30
人、大班 35 人)不予以奖补。市县实行分级奖补后,所需资金超
出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超出资金总额的部分由市县自行解决。
第八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事后奖补制度。各市县应当
在每年 7 月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并于当年度秋季
学期起计算提供普惠性服务时限。各市县可结合实际选择以下任
一种方式拨付奖补资金。
(一)按学期拨付。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完一学期普惠
性服务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补。已提供完秋季学期普
惠性服务的,原则上应在下一年度 3 月前完成奖补资金的拨付;
已提供完春季学期普惠性服务的,原则上应在当年 6 月前完成奖
补资金的拨付。
(二)按学年拨付。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完一学年普惠
性服务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补,分春秋两学期根据普
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进行核算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原
则上应在每年 6 月前完成奖补资金的拨付。
— 4 —
当年度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市县
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