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doc苍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 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 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 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 源和其它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 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 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废旧人力车、 机动车及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 机油等。
(二) 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 业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和生活过程中 产生的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品。如废旧黑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塑 料、废纸(包括废旧报纸、书刊杂志、废包装箱、板纸等)、废 棉麻、动物杂骨、毛、废玻璃、废橡胶、废旧轮胎及房屋装修 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金属和金属边角料等。
(三) 其它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电子产品、废电池、废 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和一次性注液器材等医疗垃圾。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 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与
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检查、备案及治安 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 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发改、财政、税务、环保、规划、城建、交通、经贸、商 贸、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 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苍山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全县再生资源行业 (产业)自律性组织。协会要积极配合再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 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在行业自律、 价格、品种、流向、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认证、从业规范、统 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同时要反映企业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二章 经营回收管理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 则,建立现代化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公司、回收站(点) 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回收利用网络。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站、点(包括收购站、收 购点、收购亭,下同)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部门协 同城建、城管、工商等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第九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 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废旧 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须持有苍山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及再 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颁发的《苍山县废旧物资市场准入证》、《苍 山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 照》;从事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苍山县再生资源管理
办公室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苍山县废旧物资流动人员收购证》; 从事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企业在取得经营资格后,须到 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行规范管理,网络经 营。全县各回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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