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引领民间借贷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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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引领民间借贷标准化(1)
2012年6月21日 10点20分 来源:时代周报 陆玲
相关标签:民间借贷标准化 民间借贷 鄂尔多斯
6月5日召开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了?鄂尔多斯市标准民间借贷暂行方法?。这是金融改革启动以来,国内出台的首部系统标准民间借贷的文件。
作为我国民间借贷最活泼的地区之一,在民间高利贷大案高发的背景下,鄂尔多斯率先出台标准民间借贷的地方性规章意义非凡。
“这是一个思路的转变,由事后救济变成事前标准和引导,化被动为主动,这也意味着鄂尔多斯以后出现类似纠纷的概率降低。用地方性方法解决地方性问题,突破了以前是地方问题需要国家出台法律的思路,表达了地方政府务实的态度,对其他地方政府有启发。〞该方法的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不过,在黄震看来,“关键在实施执行。实践中行得通,有效果,反响好,那才是真正好。〞
首个系统性标准
“鄂尔多斯的方法,是在中央财经大学与鄂尔多斯校市合作协议产学研结合的平台上产生的,是针对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问题而制定;并且试图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试图解决问题。〞黄震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据黄震介绍,这算是国内首个比拟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方法。此前,其他地区也出台过一些标准,但全面、系统的文件鄂尔多斯是第一个。这个?暂行方法?的具体意义在于,是第一个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一个全面、系统的梳理,并没有太多内容的创新。
?暂行方法?共八章三十八条,分为八个局部。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效劳,也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
其中,在“借贷主体〞局部,暂行方法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展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
这被普遍反映“太过严厉〞且“不好界定〞。比方从父母、亲戚借来的钱如何去衡量?仅仅靠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是不够的。
在黄震看来,这只是最根本的考虑:主要是防止放贷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大民间借贷风险。“它不仅是鄂尔多斯民间信贷暂行方法的规定,全国民间经过批准的信贷公司都是这个规定,主要是躲避了借贷公司吸取存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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