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情鉴定标准.doc最新刑事伤情鉴定标准
最新刑事伤情鉴定标准2016-06-30浏览:分享人:孙馨芸手 机版
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 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 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 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询问 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第 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 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 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 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 位及预谋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 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 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 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 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新标准没有了脑震荡这个名词……鼻骨骨折、鼓膜
穿孔、血尿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 12月1日,记 者从省高院召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上了解 到,随着国内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 施,今后伤情鉴定造假将不那么容易,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 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事由】
人体伤情鉴定有了新标准
旧标准理解存分歧,同一伤情不同机构结果竟不同
随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从12月1日起,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开始在郑州举办“人体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学习培训班,为将要实施的《人体损伤 程度鉴定标准》预热。
省高院司法技术处处长李明录解释说:我国现行法医 学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1996年颁布的 《人体轻微伤的 鉴定》。虽经过十几年的实际操作,但人们对旧标准部分条 款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分歧,如同一个人的同一个伤情鉴定, 不同的机构可能会得出重伤、轻伤甚至轻微伤不同的结论。 旧的重伤标准中规定“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功 能”,但对于哪些是重要神经,影响肢体功能到什么程度是
严重影响,标准里没有具体说明。
随着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科的不断进步, 现行的标准内容已明显滞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 作,我国历时6年,修订并出台了新标准。李明录透露:新 标准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人体重 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同时废止。
【分析】
今后伤情鉴定造假有点难
以往伤害纠纷案中,伤者往往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 情
伤情鉴定结论涉及罪与非罪,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 自由和财产权,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司法实践活动。但旧的鉴 定标准规范不明晰,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极易被加 入人为因素,造成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
如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 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 伤情做成轻伤。在旧标准中,脑震荡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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